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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带你了解职业病防治知识20条!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9

临近五一假期

你以为的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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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多不情愿

实际上的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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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对打工人来说

赚钱才是硬道理

但在搞钱的同时

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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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

2023年4月25日至5月1日

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活动主题是

“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职业病科普

  0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2.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03.我国的职业病有哪些?

  共计十大类132种。详见《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04.新入职的劳动者拟从事接害岗位,用人单位要准备做什么?

  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是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三是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05.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06.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有什么区别?

  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体检。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07.用人单位如何查询所在地可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可以在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网站查询,也可咨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08.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等相关情况。

  09.哪里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0.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由谁提供?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1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

  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12.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13.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吗?

  不得解除或终止。

  1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派遣员工,由用人单位还是实际用工单位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1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或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用人单位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依法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来说,初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二)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说,初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18.用人单位除了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国家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9.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依法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0.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依法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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